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0页(992字)
具有一定资格,接受当事人选任或法定机构指定而行使对仲裁案件处理权的人员。作为仲裁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公正无私;未被法律剥夺担任公职。此外,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仲裁员应具有某种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国家的资格考试,有的国家则要求仲裁员得经一定机构或人员的任命。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限制的规定,规定了某些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如希腊和荷兰规定妇女不能担任仲裁员,阿根廷和荷兰规定法官不能担任仲裁员,意大利和瑞士则规定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能充任仲裁员,等等。
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列入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以供当事人选任或有关机构指定参加某个具体仲裁案件的仲裁。在具体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一般是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或在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时选任,如果当事人放弃指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负责指定。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合议仲裁庭的仲裁员的人数一般是奇数(也有偶数的,如瑞士)。通常由3人组成的仲裁庭,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另一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已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推举产生或由仲裁机构指定。通常情况下,首席仲裁员也由这名仲裁员担任。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仲裁员适用回避的情形与法官适用回避的情形大致相同,包括:仲裁员本人是仲裁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仲裁员的近亲属是仲裁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可能影响仲裁员作出公正仲裁的情形等。
仲裁员在仲裁中所享有的主要权力有:指挥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处理仲裁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程序问题;对仲裁事项作出裁决等等。仲裁员的权力可能因其死亡、辞职、被免除仲裁员资格或仲裁任务完成而终止。仲裁员即使是由当事人指定,他也并非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他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争议事项,因此,仲裁员不可以私下里接受当事人给予的报酬,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仲裁员受理案件后,不可以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仲裁员进行仲裁工作,一般都可以获得报酬,该报酬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支付的(见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