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5页(209字)

一些外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被告人或者证人到一定的处所接受讯问或者作证的一种措施,与我国的拘传相似。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没有一定住所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可能不接受传唤的被告人,法院可以拘提。不接受传唤的证人,也可以拘提。拘提时应制作拘提票并向被拘提人出示。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决定羁押被拘提人并经法院签发羁押票,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被拘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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