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药管理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7页(352字)

日本《农药管理法》规定,环境厅长官及农林水产大臣对制造业者、输入业者、贩卖业者或防治业者及其他农药使用者,都道府县知事对贩卖业者或水质污浊性农药的使用者,可命令其提出有关其业务或农药的使用报告,或者派检查职员及其他有关职员从这些人中收集检查所需数量的农药或其原料。或者进入必要的场所,检查其业务或农药使用状况以及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的物件。但,派其收集农药或者原料时,必须按时价支付其对价。农林水产大臣的制造业者、输入业者或者贩卖业者违反本法规定时,可以对这些人进行限制或禁止贩卖农药,或者取消其注册。农林水产大臣按照本法规定的检查方法,派检查职员检查农药的结果,在认为因农药的质量、包装等而有害于农作物、人畜或者水产动物时,可限制或者禁止贩卖该农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