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5页(712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即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宣布为无主财产,从而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就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成立条件是:第一,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第二,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长期无法确定。第三,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持续状态须满一定期限。第四,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内,如果有人对该项财产提出所有权请求,法院应对其请求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该项请求成立,则作出判决,驳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无人认领或者申请认领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视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是以当时的一定事实为基础,从法律上作出推定,不能排除存在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可能性。因此,在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当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时,应其请求,法院即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但是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请求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即必须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之日起,在2年内行使请求权,否则,其请求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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