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7页(298字)

司法人员就同一事实组织两人或两个以上已经被分别讯问过、而他们的陈述存在矛盾的人当面质询诘问的诉讼活动。对质是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讯问形式,是司法人员取得证据或检验证据的方法之一。对质一般在证人与证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质前,司法人员应仔细分析对质双方曾经作过的陈述,拟订需要向对质双方提出的问题;对质时应先令对质双方分别就有关的事实情况作出陈述,每一对质者可就对方的陈述提出质问,指出矛盾并进行辩驳,澄清疑点。对质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令对质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主持对质的司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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