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0页(287字)

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第2章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中规定: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为法人;基金协会的区域按都道府县的区域确定;基金协会须按政令规定进行登记;基金协会从事为会员的农业者借入农业现代化资金,而对融资机关所负债务提供保证;会员取得资格须持有出资1股以上,每股为1万日元;会员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会员未经基金协会同意,不得转让其份额;会员每人拥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可在事业年度终了时退出,可依章程规定提出返还全部或部分出资的请求;会员可按章程规定,减少其出资股数。本章还对协会设立、管理、解散与清算、监督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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