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改执法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9页(341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56条中规定,税务官或其按本法规定授权的任何官员可随时偕同自认为必要的官员或其他人进入任何土地,并进行调查或测量或从事执行本法规定职责所必须的任何行为。第57条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本法以及根据本法作出的规定的条款,处理本法规定的诉讼的任何官员须行使《19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法庭的各项权力。第58条规定:(1)任何起诉,检举或其他法律程序均不得针对为执行本法或根据本法作出的规定的任何人善意做过或将要做的任何事情。(2)任何起诉或法律程序均不得因本法的任何规定或为执行本法或根据本法作出的规定而善意做过或要做的事情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坏,对因此而蒙受或可能蒙受损害,可对邦政府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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