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0页(244字)
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第3章农业信用保险中,对保证保险业务作出规定:信用基金可于每一事业年度,以基金协会为对方缔结保险关系的契约;保险费的数额,为保险金额乘以在3%以内的,由政令确定比率的所得数额;基金协会非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后,不得请求支付保险金;接受保险金支付的基金协会取得收回金后,应上缴信用基金;信用基金在基金协会违反本法规定时,可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或者责令返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或者提前解除该保险契约。
上一篇:日本农林信用基金监督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