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信用基金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0页(253字)

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第6章监督中规定:信用基金由主管大臣监督,必要时可对信用基金发出有关其业务监督所必需的命令,可指令信用基金报告有关业务或财产状况,或指派有关职员进入信用基金事务所,对其业务与财产状况或账簿、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物件进行检查。该法还规定,凡不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提出虚伪的报告,或拒绝、妨碍或逃避检查时,可对信用基金或受托者的负责人或职员,处20万日元以下罚款;违反主管大臣发布的命令的,可对信用基金负责人或职员,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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