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信用基金财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283字)
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第5章财务及会计中规定:信用基金在每一事业年度,均须制定预算、事业计划和资金计划,于该事业年度开始前,由主管大臣认可;信用基金应分别在与农业信用保险业务有关的账户中,按规定于事业年度末计算责任准备金,并将其积累,损益计算中出现盈利时,亦作为准备金积累;信用基金经主管大臣认可,可短期借款;信用基金除本法规定外,不得运用业务上的剩余金;信用基金在规定负责人和职员的工资与退职金支付标准时,应取得主管大臣同意。该法还规定,凡违反本章有关条款规定时,可对基金负责人或职员,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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