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0页(1133字)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确定相应行为无效和作出撤销判决的根据。综合分析法国行政法院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其作出撤销判决的主要标准有4项:①无权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或决定是它无权作出的。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无此权限;二是权限不被适当的机关行使。在第一种情况下,可能是行政机关超越了其地域管辖范围,即根据法律,某行政机关本来只对A地域范围有管辖权,但是它的行为和决定却涉及了B地域范围;此外,也可能是行政机关超越了权限的时间范围,即根据法律,某行政机关只能在某种期限内行使某种权力,但它在过了此种期限后仍然行使此种权力。“无权限”还可能是由于行政决定的内容越权所引起。例如,某行政机关所决定的问题属于立法或司法的范围,或者应属于另外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种情况的“无权限”,多由“不适当的授权”所引起。例如,根据法律,某种权限只能由某种行政机关行使,如果该行政机关将之委托其他机关行使,即为“不适当的授权”,或者该权限虽可转授,但被授权的机关在法律上是无权行使此种权限的。这种情况亦为“不适当的授权”。②“形式上的瑕疵”。指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违反程序或形式上的要求,并不必然导致所为行为或决定的无效。如果所违反的程序或形式要求是不重要的、轻微的,例如决定遗漏注明日期,可责成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即可。只有违反了重要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例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或决定应由某一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要求事先征求某一方面的意见而未予征求,方导致行为和决定的无效。③“滥用权力”。指行政机关违反所授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例如,某新任市长出于过去的某种仇隙或厌恶而解雇某一公务员的职务;某当局为了有意使某人遭受物质上的损失而强制征收其不动产等。行政法院曾撤销一项开办学校的行政决定,理由是该决定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一为了任命某人为学校总监——而作出的。④“违法”。指违反宪法规则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及违反行政法规。此外,违反司法裁决也被认为是违法。违法必然导致所为行为和决定的无效,为行政法院所撤销。法国行政法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和决定,一般以“曾未有过这种行为或决定,自始即不具有效力”看待。例如,一项解雇某一公务员的决定,如果被撤销,即视为这项决定不存在,解雇机关应重新任命该公务员担任原来的职位。不过这一规则在司法裁决的适用上并不是那么严格的。就赔偿来说,请求者不一定能得到他在解雇期间的全部薪水。如果请求者在离任期间被另行雇佣而又有收益,那么这种收益就要在计算补偿时予以考虑,减少补偿额。此外,请求者如果回到他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有困难,完全可以分配另外的相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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