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总地籍登记公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4页(322字)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41条规定:(1)一个乡、城镇或市境内的总地籍文件拟定后,人民委员会执委会在其所在地公布已经验明的占有者名单,为期30天,同时向占有者和其他有关的人提供所拟定的地籍证书,供磋商。(2)关于写入地籍注册和地籍计划的数据的正确性的争执,可以在公布名单后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人民委员会执委会要在提交书面报告后的33天内研究并解决这些争执。(4)对于争执的处理不满的人,可以向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所在区域内的法院提出申诉。(5)关于一个乡、城镇或市的领土的总地籍的所有证件都确定下来后,有关的县或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要公布在该地区贯彻执行总地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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