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总地籍登记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4页(267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39条规定:(1)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国总地籍的采用和通报,根据全国总地籍每年制定总的土地资源平衡,并依法协调全国的大地测量和地形测量工作。(2)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通过县地籍和地区区划组织办事处为位于本行政区划单位境域内的土地和建筑物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总地籍工程通报地籍注册情况。(3)为此目的,土地和建筑物占有者有责任将对写入地籍文件的最新数据的任何改变,在发生改变后不超过60天内通知县地籍和地区区划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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