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役权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5页(388字)

澳门《民法典》第1438条规定:(1)地役权之设定得透过合同、遗嘱、取得时效或前所有人之指定而为之。(2)未自愿设定本法典所规定之法定地役权时,得透过司法判决设定之。第1439条规定:(1)非表见之地役权,不得因取得时效而被设定;但占有属有依据,且系从供役地所有人取得者除外。(2)凡属无可见及持久之标记显示之地役权,均视为非表见之地役权。第1440条规定,在同属一物主之两房地产或属同一房地产之两部分上,均存在或于其一存在可见及持久之一项或多项标记,显示出其一房地产供役予另一房地产或房地产之某部分供役于另一部分时,如该两房地产或同一房地产之两部分之所有权,基于有关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或基于财产分割而分离,则该等标记视为地役权之证明;但利害关系人在划分财产时已在有关文件上作出另一意思表示或在司法裁判中另有指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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