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佃户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2页(346字)

埃塞俄比亚1975年《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6条规定:(1)所有土地按照本公告规定分配后,任何佃户或受雇劳动力对他现在耕种的土地拥有所有权;如果当地地主已将其全部土地出租,他有权与其佃户平均分配土地,政府应以适当的方式保护这类地主的权利。(2)上述这一条款不适于向没有其他生活资料的妇女或由于未成年、衰老、疾病的原因无法自己耕种土地者租地的人。(3)本公告颁布后,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将予废止。因而,佃户也将不再交付地租、债务承担其他义务。同样以抵押合同形式向佃户出租土地的地主,其债务也应免除。(4)佃户有权保有属于地主的农具的两只耕,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应付给佃户适当的补偿费,如果地主没有别的农具和耕牛,他可以向佃户收回家具和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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