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游牧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2页(252字)

埃塞俄比亚1975年《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24条规定,自本公告颁布起,牧民对其习惯上作为放牧或其他与农业有关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该项规定不得影响涉及游牧地的国家协议。第25条规定,自本公告颁布起,牧民向埃塞俄比亚的地方首领或村镇官员或其他个人的纳税即予废除。第26条规定,牧民应建立协会以便用适于发展需要的方式或有效地实施本公告。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引导牧民共同使用牧地和饮用水。第27条规定,政府有责任改善放牧地区,挖掘水井,并安置牧民进行耕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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