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改农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9页(279字)

南斯拉夫《土地改革和农垦法》第29条规定,土地改革是由各共和国农业部按照根据本法通过的共和国法律和决定进行。责成各共和国政府在相应的地区内进行内部农垦。第30条规定,联邦农业部长会同联邦农垦部长和各共和国农业部长全权从国家土地中拨出:(1)按照本法第11条给国营农场、社会和科学机关的土地以及供军事需要的土地;(2)过去属于日耳曼族人、被没收的庄园的土地。同时应当规定,这些土地的哪一部分将由共和国农业部长给予有关的人,哪一部分将由联邦农垦部长会同各共和国主管的农业部长通过部属机关或共和国机关分配给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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