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蔬菜种子运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4页(661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中规定,播种用的任何蔬菜种子,在州际贸易运输或托运时,每个容器必须带有提供下列情况的标签:(1)对于一磅装或一磅以下装的种子,其发芽率等于或超过农业部长根据本法最近一次规定标准:①每一类别和品种的种子的名称,如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或品种、每一种种子所占的百分比;如果任何一部分是杂交种子,应在标签上标明杂交;②下列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上述种子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或托运的人;购买这项种子的人或这项种子被运交以便转卖的人,及农业部长根据规章制度而批准的号码,表示该人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或托运上述种子。(2)对于一磅装或不到一磅装的种子,其发芽率低于农业部长根据本法最近一次规定的标准:①每一类别和品种的种子名称,如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或品种,每一种种子所占的百分比;如果任何一部分是杂交种子,应在标签上标明杂交;②对于每一项已经标明类别和品种的种子,不包括硬实种子的种子发芽率的百分比、如有硬实种子,其硬实种的百分比、测定这些百分比的试验完成年份和月份、标明“标准以下”字样;③运输、购买人员的姓名和住址。(3)对于装有一磅以上的种子:①每一类别和品种的种子的名称,如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或品种,每一种种子所占的百分比;如果任何一部分是杂交种子,应在标签上标明杂交;②批号或其他批组标志;③对于每一项已经标明类别和品种的种子,不包括硬实种子的种子发芽率的百分比、如有硬实种子的百分比、测定这些百分比的试验完成年份和月份;④运输、购买人员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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