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种子运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4页(512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中规定,播种用的任何农业种子或混合农业种子,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或托运时,每个容器必须带有提供下列情况的标签,且与本法确定的规章制度相一致:(1)超过总重量5%的每一成分农业种子的类别或类别和品种的名称。(2)批号或其他标志。(3)凡知道产地或该种子超过混合种子总重量的5%的,要按照本节要求说明每一部分农业种子的产地。如果不知道该种子的产地,必须加以说明。(4)杂草种子的重量百分比,包括有害杂草种子。(5)有害杂草种子的类别以及每种有害杂草种子的出现率,这种出现率应按照种子交运或运入州的法律和条例予以表明,同时,不应超过这些法律和条例对该有害杂草种子装运、移动或销售时所允许的比率;当农业部长根据本法规章制度,决定州的条例以外的杂草为有害杂草时,其出现率应符合农业部长的规章制度。(6)不包括那些包含在本节中的按重量百分比计算的农业种子。(7)按重量百分比计算的惰性物质。(8)对于按本节规定的超过总额5%的农业种子,以及标签上表明占总额5%或更少的每一类别或品种或类型的农业种子。(9)人员的姓名和地址。(10)标签上注明有接种体,逾期无效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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