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页(617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人员讯问他的时候,可以始终一言不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比较普遍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17世纪,关于告知沉默权的规则已在英国确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均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此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The Beijjing Rules)第7条以及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予以确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自由,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事实,可以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选择进行供述或者保持沉默,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但是,沉默权的规定隐含着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陈述之弊,可能导致可靠的和有价值的证据的丧失,从而制约了国家在追究犯罪时的控制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而是要求他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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