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页(436字)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确有错误的原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在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时,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述撤销原判,均由上级法院所决定,同发回重审联系。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时,可先裁定撤销原判,也可由进行再审、提审的人民法院或者本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经再审后,在再审判决中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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