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8页(431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规定,为保证土地改革计划实现,全面改组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建立新的董事会。改组后的农业信贷管理局的贷款业务应致力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活动。可以向小农和小耕种者提供生产贷款和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并确保其偿还,借方的产品可作为贷款担保物。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贷款的年息不得超过8%,直接向农民提供贷款的年息不得超过12%。贷款的总费用,包括利息、保险金、调查费、公证费和其他服务费,按一年度计算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2%。该法规定,农业信贷管理局有权对所有农业合作社,包括综合性合作社和农场协会,进行登记、资助和监督,并对其农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指导和帮助;有权对滥用职权或犯有渎职罪的农业合作社的任何官员和雇员提出控制或起诉。该法还对农业信贷管理局的董事会组成、局长任免任期、报酬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农业信贷管理局在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时,免缴任何类型与任何性质的税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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