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信用基金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226字)

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第4章业务中规定:信用基金应按本法规定范围办理业务,即办理农业、渔业、林业有关的保证保险、融资保险、债务保证及有关贷款业务;信用基金可按业务方法书规定,将其中业务及其附属业务的一部分,委托农林中央金库,或融资机关;信用基金在业务开始前,须制订业务方法书,并经主管大臣认可,变更时亦同。该法还规定,进行本法规定范围以外业务时,可对信用基金的负责人或职员,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