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入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3页(686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建立合作社的章程应当规定社员的入社条件、入社方式和缴纳股金、入社费的期限。(2)社员应当具备为合作社尽义务的能力。劳动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劳动者,并从事与合作社相同的职业。同合作社业务相同的企业的经营者,不得加入合作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例外,但他们加入合作社的人数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以利于合作社的良好经营为限),不得超过社员人数的12%。消费合作社中,与合作社业务相同的商业经营者不得入社。(3)农业合作社(集体租地合作社,获得特许公有土地的合作社)中,不从事土地耕作的人不得入社。无地农民、佃农、分成农则可以入社,但他们必须直接务农,并且所耕种的土地不足以安置全家劳动力。为了合作社的利益,有必要吸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入农业合作社;他们可以是不务农者,但不得超过社员总人数的8%。(4)在无限责任合作社被强行清算或破产的情况下,除合作社的资产外,社员应按照各自股金的比例集体地、无限地负责偿还合作社的对外债务。有限责任合作社中,每个社员对合作社外部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股金。如建立合作社的章程中有额外的规定(例如社员用几倍的股金负责偿还对外债务),则另当别论。(5)吸收新社员由管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吸收新社员的决定应载入社员名册。在一般情况下,新社员要由两名社员介绍,介绍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字。新社员除缴纳股金外,还应缴纳入社金,其金额由管委会根据每个业务年度的情况而定。合作社接受的入社金免缴所得税。入社金应纳入合作社的储备金。社员在缴纳股金和入社金之前不得享有社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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