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4页(672字)

中国唐朝接受隋代均田思想,唐高祖李渊即皇位后,于公元624年,即颁布均田令。《唐会要·租税》、《大唐六典·尚书户部》、《通典·田制》、《困学纪闻》、《册府元龟·邦计都·田制》、《唐律疏议》等史料对均田制立法都有记载。唐代均田制屡加补充,至开元25年,即公元737年,趋于完备。其主要内容包括:(1)受田规定。口分田和永业田,丁男18岁至60岁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栽种谷物以缴纳租税,20亩永业田,种桑、榆、枣,生产绢帛以纳户调。60岁以上和笃疾疾者给40亩,其中2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寡妻妾亦可受田30亩。残废人及寡妻妾自立为户者,则加给20亩。宅地,良民三口以下给宅地一亩,三口以上每三口增给一亩。宅地中划出一部分作生产蔬菜之用。僧徒、道士、尼姑、女巫亦分田,男30亩,女20亩。工商业者在宽乡减半受田,狭乡不给。(2)变动规定。还授土地均在每年十月举行。授田先给贫者、有课役者或多丁者。狭乡田不足可以授田于宽乡。受田原则上禁止买卖。但自狭徒宽乡者,得卖12分田,已卖者不得再授。庶人徒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从事远役或外任,无人守业,则可贴赁及质押。(3)贵族官僚受田规定。亲王给永业田100顷,正一品60顷,以次递减,八品九品给二顷。五品以上授田宽乡,六品以下授田本乡。永业田不在收授之限。子孙犯罪除名者,继承之地亦不追回。九品以上口分田终其身。应给田而实际无地者,亩给二斗。另外,《大唐六典》、《新唐书·杨炎传》等史料还对唐代实行租庸调、两税制的规定作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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