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隋朝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4页(427字)
中国隋代重视土地法制建设。如《通典·食货》中记载了当时“定户籍”规定,即“隋文帝颁新令,对课役年令、减赋役、任民垦田”等作出具体规定。《隋书·食货志》也对隋朝的均田制立法作了记载。隋朝的均田制是以北齐的均田制为基础,并吸收西晋占田制及东晋南朝土地制度的一些规定。隋代均田制立法规定,对贵族官僚按其品级另给永业田。即“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100顷,少者至40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顷,奴婢则五口给一顷。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施,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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