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晋朝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3页(405字)
中国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为抑制大地主阶级过分的土地兼并和调整土地关系,实行了“占田制”。《晋书·食货志》对这一立法情况作出记载。占田制具体规定包括:(1)限制贵族官僚占田。各级官僚占田数按品级规定,依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官品分一至九等。一品占用50顷,每低一品减五顷。第九品的小官僚不能超过10顷,古制百亩为顷。(2)限制劳动力的荫附。官品第一、二者,佃客无过15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3)一般人民的占田课田。一般人民占有土地最高额,大抵男子70亩,女子30亩。课田是占田应课税部分。一般男子占田70亩中课税50亩,女子占田30亩中课税20亩。不课税的占田数约30%,以此鼓励农民多耕种土地。关于西晋·东晋时期土地立法,《晋书·职官志》、《晋书·范汪传》、《宋书·武帝纪》、《隋书·食货志》中均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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