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权利共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5页(285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为有利于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也可以在共有物上设定其他权利。(2)为有利于另一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而在共有土地上设定权利,以及为有利于共有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而在另一土地上设定权利的,均不因另一土地属于共有土地的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而被排除。(3)土地的共同所有权人制定有管理和使用方法,或者永久或者暂时排除要求废除共有关系的权利,或者规定预告解除共有关系的通知期限的,此种规定仅在其作为在应有部分上设定的负担登记于土地登记簿时,始对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的特定继承受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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