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7页(450字)

新加坡土地法律规定,国家土地局统一管理全国土地权属登记工作。1959年3月24日,国会颁布《土地权属法》,对土地权属登记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由总统任命的权属登记官员负责土地登记的全面管理。(2)总统可任命一名权属督察官,督察土地权属登记的实际工作情况;还可任命诸如权属检验官、权属登记代理员、权属登记助理及其他实施本法所必需的官员。(3)登记员应配备和使用刻有“新加坡权属登记”字样的行政公章。(4)登记员行使的权力是:发布土地权属登记公告;在发生某种错误或不当时,有权中止登记申请,制止有关错误或不当行为;有权制止土地登记文件中发现的不当之处。另外,《土地权属法》对权属的初始登记、权属登记证书的形式、对登记员土地登记权力的限制、登记效力、登记文书、民事权利与补偿等作出规定。还规定,凡利用欺诈行为促成权属证书或其他文书,或改动、消除、增补土地登记内容的,均构成违法行为,应被处以3000新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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