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7页(337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①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②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他们翻译。这一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以及“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宪法》(第4条)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诉讼参与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保证,是案件得到公正、客观、合法处理的保障。实行这一原则,还有利于公民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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