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6页(770字)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它是基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建立的审判制度。其内容是,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是开庭审理前公告于众,二是开庭审理时允许公民旁听,三是案件的审理过程允许新闻报道,四是依法定程序公开宣判。其功能在于,将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庭的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法庭对案件的公开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据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明;以实际的案例教育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其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

制度的原则与例外 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原则上均应公开审判,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也均应一律公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不公开审理是限制性的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是灵活性的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审理,应视个案情况而定。应当不公开审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并非与公开审理并列,而是公开审理的例外。

制度的贯彻与保障 首先在认识上必须明确公开审理不只是一个审案方式问题,它是审判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制度;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必须开庭审理,以保障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开庭审理虽不等于公开审理,但公开审理必须是开庭审理;公开审理必须正确运用法定程序;以充分体现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主性;公开审判不仅要立足于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更重要的是接受群众、社会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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