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退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3页(753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社员的退社申请书应以挂号信函形式寄给合作社,然后由管委会在社员名册上登记。只有在现行业务年度结束时方可退社,而且必须在年度结束前3个月提出;如果不在年度结束前3个月提出,则应在下一年度结束时退社。(2)在下列情况下允许退社:社员不再从事与合作社相同的职业;社员迁出了本合作社所在乡;社员到了一定的年龄。(3)社员除了不缴纳认购的股金外,如果不履行法律和社章规定的重大义务,或失去了社员资格或能力,或被官方指控犯有导致公民权利丧失的罪行,即应被除名。如果社员声明破产,应被除名。(4)社员在其他情况下被除名,由社员大会决定,或社员大会委托管委会决定。在决定社员被除名后,应通知社员本人。在社员名册上进行除名登记后,除名即开始生效。在社员名册上的除名登记由管委会负责。(5)社员被除名的原因有下列几种:社员经常违犯社章规定以及社员大会决议和管委会决议;无正当理由而不缴纳股金和入社金;社员从事与合作社相竞争或与合作社利益相抵触的活动;社员因犯有刑事罪行而受到了惩处。(6)当管委会决定对某社员除名后,如果该社员持有异议,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诉。(7)社员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有权清算死者的股金;如果社章规定不许继承股份,则另当别论。(8)社员在退社、被除名或死亡之后,应根据现行年度的决算来清算其股份。这一工作必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决算后的6个月内完成。(9)如果社员因劣行而被开除,有的社章规定,该社员无权要求退还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这笔款项应纳入合作社储备金。(10)社员在离社后,应在退社、除名或死亡后的年内付清对合作社的欠款。与此同时,离社社员还应对他在离社之前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负责;亡故社员的继承人也应以同样方式对合作社的外部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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