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平均地权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3页(896字)
台湾于1977年4月1日发布《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多次修正,1984年1月26日再次修正发布。共7章9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14条,对条例所定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的所属单位的主办业务划分、土地所有权人及亲属自用住宅用地顺序认定及自用住宅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的计算顺序、区段征收的土地和扣交计算、土地所有权人改良土地申请验证登记程序、省(市)或县(市)设置实施平均地权基金等作出具体规定。还对条例所称农用的土地、建筑改良物价值、征收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等用词含义作出释义和说明。第2章规定地价,共12条。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办理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应办理住址变更登记。公告申报地价应设地价申报处与阅览处、自行申报地价应填缴地价申报书、分别共有土地由所有权人单独申报地价、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报地价、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地价注意事项、规定地价的土地分割后现值的计算方法、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合并时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第3章照价征税,共15条。对地价税累进起点地价的计算公式、计算地价税应征税额公式、申请自用住宅用地课征地价税程序、按申报地价15‰征收地价税的范围等作出规定。第4章照价收买,共10条。对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主办照价收买土地处理程序、收回耕地满1年的计算原则、改良土地费用及工程受益费的计算时间、照价收买土地设有的他项权利补偿费的发给、照价收买的土地为出租耕地时的价值计算、照价收买的土地的处理方式等作出规定。第5章涨价归公,共16条,对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土地自然涨价总数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地政机关应会同主管农业或工务机关调查空地和荒地使用情况、自耕农地承受人申请补助办法、共有土地分割后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移转检查办理原则等作出规定。第6章土地使用,共26条。对区段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土地的有偿拨用、区段征收土地的标售程序、土地重划负担总费用证明书发放、重划后分配各宗土地单价计算公式、公有建筑基地承租人在地上建筑改良物出售、赠与、继承或拍卖而移转的处理方法等作出规定。第7章附则,共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