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8页(486字)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对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判,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是使已经审结的案件得以再行审理的程序和方式,它是基于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而设立的。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认为需要重新审判的,一般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这样便于就地进行调查核实,开庭时也便于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只是对那些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不宜再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原判确有错误,而原审人民法院久拖不决或者未予妥善处理的,才指令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确有必要的,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提审。因此,被指令再审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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