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0页(1243字)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审判程序便有第一审程序(见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分,第一审程序称为初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称为终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它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所谓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上诉与起诉一样,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二者在提起的对象、条件、管辖法院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发生的根据有二:一是当事人的上诉权,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因此,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它能否发生,既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又取决于第二审法院是否受理上诉。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而不是另外审理一个新的行政案件。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资料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或者虽然提出但未曾使用过的诉讼资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继续提出。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但由于两者毕竟是各自独立的审判程序,因此它们存在不少区别,主要是:①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因原告的起诉而发生;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②审理的对象不同。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法院审理的对象除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外,还包括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③提起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有权作为原告起诉的只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既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又包括行政机关。④适用程序的法院不同。适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限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⑤案件的管辖不同。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均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与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相比,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①它以原审法院的裁判为基础;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④案件的审结期限较短。由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以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它是针对第二审行政案件的特点规定的,因此,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时,应当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确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实现上诉权,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使上级法院实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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