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9页(789字)

第二审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具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适用第二审程序本身的规定外,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具体程序与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具体程序基本相同,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的工作主要是:①依法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的二审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②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③阅卷、询问当事人和调查收集证据。④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在阅卷和调查的基础上,应当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见行政诉讼二审形式)。如果确定开庭审理,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与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基本相同,也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为两个月,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有四种处理结果: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依法改判;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④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一是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诉和上诉;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最终确认;三是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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