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8页(1984字)

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具体行为发生时曾到过现场,亲眼见过或亲耳听到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事实,或者只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等于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同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但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一定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仅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在特定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管理相对人时,其就不仅可作第三人,而且可作行政诉讼的原告。有人主张,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一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也应赋予其第三人的资格,这样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例如,指示或批准下级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其权限被另一行政机关侵越的被越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置行为或辅助行为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项作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冲突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等,根据行政诉讼的需要,都可自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主张虽然有一定道理,但《行政诉讼法》并未为之提供法律根据。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同于原告。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只有本人起诉才能成为实际原告。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本人不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也是其成为实际诉讼第三人的条件。第三人也不同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只有被原告所诉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才能成为实际被告。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其本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同意后,亦可成为实际诉讼第三人。但是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如果自己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其即不能成为实际诉讼第三人和取得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实际资格。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大致包括下述几类:①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科处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未起诉,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科处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如未起诉,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③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行政主体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既影响直接相对人权益,又影响非直接相对人的其他人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对之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④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除了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可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主体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采取强制措施等),如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未起诉,其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对之不服,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⑤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依职权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或有关行政赔偿、补偿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⑥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如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行政机关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机关一方作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进行赔偿,且非行政机关组织一方对之负有责任或可能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可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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