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4页(442字)

泰国税法规定,有关土地的税收有:(1)不动产税,包括两种:地区开发税,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缴纳,课征标准可根据评估地价标准确定。地价税,凡土地作为出租或商业使用时,由不动产所有权人负责缴纳,税率应根据《房屋与土地税务法》条款决定,为评估地价每年租值的12.5%。(2)印花税、规费和税捐,凡是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均需按成交价或评估价格,比较二者较高数的2%来课征规费,并应依照买卖合约价格,课征0.5%的印花税。凡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发生时,依据其租赁合约书所订定的总租金或评估租金二者较高数,课征1%的税金作为规费,再以此认定总租金或评估租金的0.1%加上已付或预付租金的0.5%课征印花税。凡抵押不动产时,抵押规费可依照抵押同意书中所申报金额的1%来课征,办理抵押贷款之前应缴纳0.05%的印花税。(3)资本利得税,凡从事不动产买卖所得利润课征35%的资本利得税,税金应在不动产移转时缴纳。如无明确买价时,将以政府公告的最低市价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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