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建设临时用地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291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13条规定:(1)位于建设工地之外的耕地和牧场,如果建设工程需要,可提供给投资者临时使用。使用期限、面积和选用地点按照第5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而赔偿的程序和办法由部长会议确定。(2)社会主义农业组织经土地委员会同意,可以向其他社会主义组织出租不超过10狄卡的耕地和牧场用于非农业用途,租期不得超过3年。(3)耕地在归还时要适于耕种。在使用期间就要保持土地的这种状态,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应在期满后3年月内实现。(4)如果工作性质允许土地逐步使用和分块利用,则在每块土地用完后分别复原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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