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征用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200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14条规定:(1)征用位于居民点和工业区范围以外的耕地和牧场,由部长会议批准,或者在建设场地已经批准,工程总规划也已具备并据此可确定土地实际需要量的情况下,由土地委员会批准。(2)在未按规定程序征用或移交土地之前,不得批准建设或给予拨款,更不能着手进行建设。(3)土地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要制止违反上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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