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7页(243字)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官更换时,以一定方式让新法官了解以前口头辩论的内容的诉讼活动。在实行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国家,判决只能由参与基本口头辩论的法官作出。如果法官未参与基本的口头辩论,则无权作出判决。因此,在审判官有变更时,就要采取一定的方式,让新法官了解以前口头辩论的内容,如让当事人陈述以前口头辩论的结果等。审判长可以自行宣读以前的笔录,认为适当时,也可以令书记员宣读以前的笔录,以代替当事人的陈述,据此而进行的审理,即为更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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