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壤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4页(654字)

联邦德国于1953年7月通过《土地整理法》。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从1950年至1971年用于土地整理的联邦预算资金达到42亿克。这期间,国家和政府还颁布了许多鼓励农业组织和个人采取措施保护农业土地的法律、法令。80年代后,随着农业用地污染加重,国家决定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加快制定新的土壤保护法规。1992年8月,联邦议会公布《土壤保护法草案》,后经过近四年的修订,1995年8月公布新的《土壤保护法草案》。新法规共5章32条。法律在总则中规定,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土壤发生污染。法律规定,对于怀疑可能发生封闭性污染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掌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经过详查确定土壤已被污染后,主管机关应向承担封闭性污染治理义务的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制定净化计划的要求,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危险性评价概要;应净化土壤现在及将来的用途;净化目标及为达到目标应采取的去除污染措施、安全化措施、限制措施、自我管理措施及实施措施的时间表。关于农业利用土地,法律规定必须做到:考虑到臭气影响,原则上应在适当的场所将土壤用于农业;应维护或改良土壤的结构;在使用农机具时应考虑土壤种类和土壤水分状况,尽量减少因重压可能造成的土壤压实或板结;尽量减少因坡耕、水蚀,风蚀而造成的土壤流失;重视耕地的自然构成要素,为了保护土壤,应维持必要的生物屏障如树林、田埂等;通过适当的轮作,保持或促进土壤的生物学活性;向土壤供给充足的有机肥,以保持土壤的腐殖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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