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3页(426字)

法国早在19世纪初着手建立土地征用制度。1810年3月8日,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程序法律》提出了土地征用的原则,即必须用于发展社会公用或公益事业。同时还规定征用可分为征用前的行政准备程序(公益性声明、关于可让性的法令)和法律转让、赔偿程序两个阶段。随后于1833年、1841年、1935年发布政府法令,对建立地主评议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规定。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于1953年、1958年、1965年先后颁布法律,对征用产业赔偿、公益性征用概念及原则重新作出规定。1975年、1985年又作出优先购买权方面规定。此后,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征地补偿价格方面法律。如规定土地征用补偿价格以征用裁判所的一审判决之日的价格为基准计算。还规定为控制补偿价格,征用的不动产用途,以公布征用规定时1年前的实际用途为准。目前,法国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和规定条文,已全部编入法国《土地征用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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