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8页(1419字)

亦称区域管辖。确定同级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是根据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划确定的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可以概括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这是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裁决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是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了最初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均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作如此规定,主要基于这样几种考虑:①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而言,多数原告居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辖区内,被告就是该行政机关,由该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对原告还是被告进行诉讼,都比较便利。②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人民法院在勘验现场,搜集、核实有关证据,以及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判决案件和执行等方面都比较方便。③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均衡负担审判任务。④便于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单位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这些法规、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划内有效,若原告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在适用法规和参照规章上就会有一定困难。

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如下三种: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行政机关不在一地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两地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提起诉讼,该法院也就取得了相应的管辖权。应当注意的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包括,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三种情况。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一般是指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究竟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原告有选择权。上述两种特殊地域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法院起诉,但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行政争议,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此类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无选择权。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勘验,也利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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