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页(678字)
瑞士十分重视国家农业政策立法。国家议会于1951年通过《农业法》,对全国农业发展政策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各州也进行了农业政策立法,对州内农业区的农业发展指导原则、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瑞士农业政策多次载入联邦宪法。1874年5月29日通过第一部宪法时,曾对国家农业政策问题作出规定。1981年再次通过《瑞士联邦宪法》修正案后,第23条明确规定:(1)为保证国家的食品供应,联邦须维持必要的小麦储备。联邦可强制面粉业主储存小麦,并可令其从联邦储备中购买小麦,以利于储备的更新。(2)联邦鼓励在国内种植小麦、选择并购买本国优质种子,并对为满足自需而种植小麦的生产者予以帮助,对山区尤其如此。联邦以适当价格购买适于磨粉的本国优质小麦,以利小麦种植业的发展。联邦可强制要求面粉业主以相当于联邦所出的成本费价格再购进这些小麦。(3)联邦保障国家面粉工业的发展,同时也维护面包及面粉消费者的利益。联邦在其权限范围内,监督小麦、面粉及面包的贸易以及价格。联邦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节制外国面粉的进口;可以保留进口此类商品的专用权。必要时,联邦可给予国内面粉业主以种种便利,使其减少国内运输费用。联邦可采取对山区有利的措施以便使价格实现平衡。(4)对小麦征收的关税用于补偿联邦因供给国家粮食而花费的支出。瑞士执行中立政策,1962年瑞士宣布与欧洲共同市场进行谈判。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和生产者利益,瑞士与共同市场的协定规定,当签约国遭到严重困难,或者在一种严重的国际紧张局势时期,有关农业方面的协议可以停止实施,以保护本国的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