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2页(375字)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见回避),而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申请回避,应由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和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司法、公安机关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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