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改良工程维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7页(305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改良法》第14条规定:(1)当工程建成以后,受益土地及其产权所有人在为期10年的偿还该工程的费用期满以后,有义务按每年每4047平方米不超过50分的比率交纳工程的维修费用。(2)第(1)款中所提到的维修费交纳比率,在10年期满后的1年内,由地税征收官根据每一个由此工程而受益的土地的具体情况来评定。该比率可以由地税征收官每5年重新评定修改一次。(3)每次评定的结果都应通知应支付维修费的地产所有人。(4)每一个地产所有人必须按照不动产税法的规定缴纳不动产税,每年应缴纳的工程维修费可以和不动产税一起,于当年的1月1日交给不动产税审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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