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3页(635字)

非讼程序之一。公民患有精神病或精神耗损,如意志力很差的老年人、聋人、哑人、盲人,或者公民浪费、酗酒或吸毒致使自己或家庭陷入困境,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公民为禁治产人的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后,作出禁治产宣告并禁止该公民亲自处理自己的财产或应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禁治产撤销的程序。禁治产事件属于非讼事件,但因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故被某些国家称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禁治产事件程序是某些西方国家为保护患有精神病以及精神耗弱者、浪费、酗酒、吸毒者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而设立的一种特别程序。它通过宣告精神病患者、精神耗弱者、浪费者、酗酒者、吸毒者为禁治产人,对其行为能力加以限制,同时为其设立监护人,以预防禁治产人对他人私权的侵害或者他人对禁治产人私权的侵害,从而维护民事流转秩序。禁治产的宣告和撤销都必须依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在德国,对于精神病患者和精神耗弱者的禁治产宣告和撤销,除了其配偶、亲属或负有照管责任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外,上级州法院的检察官也可以提出申请。而对于浪费者、酗酒者、吸毒者的禁治产宣告,检察院不得参与。除了应禁治产人的配偶、亲属或负有照管责任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外,市镇或与之有同等地位的团体、慈善团体在各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我国没有规定禁治产事件程序,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设立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与其具有类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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