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1页(495字)

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权利主张者,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间,提出申请报案,谓之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是在申请人因所持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或者其他事项之权利不主张就有丧失危险的情况下,申请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和催促利害关系人前往报告权利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申请人的目的在于获得除权判决,以恢复或者确认其权利,申报人的目的在于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以维护其对票据或者在其他事项上合法取得的权利。申报人申报权利,不是对申请人主张权利,而是报告他合法取得权利的权利主张,报告的事实不是与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而是报告其对票据或者对其他事项依法取得权利的事实。申报权利之后的情形不外有二:一是申报人主张的权利,与申请人要求恢复或者确认的权利,二者指向的标的不同;二是申请人被盗、遗失、灭失的票据正是申报人所持之票据,或者申请人所述之事项正是申报人所报之事项。属前者,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属后者,法院裁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之后,申请人与申报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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