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9页(211字)

简称“指供”,诱供的一种形式。司法人员根据某些未经核实的证据材料,主观地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犯有某种罪行,便在讯问中主动提出,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承认。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被控犯有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时提问:“你是否同张某一起去抢劫的?”“抢劫时你是否持刀威胁?”这样的提问就是指名问供。指名问供是一种非法的讯问方式,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而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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